日前,山西省药监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晋药监稽罚〔〕1号”显示,山西神农龙丰医药有限公司销售的小通草(批号),经山西省食药检验所检验,显微特征不合规,被罚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山西神农龙丰医药有限公司自年10月08日从亳州市朱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购进标示为安徽朱氏康豪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小通草(批号0101)共5kg,单价元/kg,金额总计50元。经查明,该公司至检查当日已销售4.5公斤,销售单价元,销售收入共计元,另有被抽样0.5kg,该批次小通草货值金额共计元。

山西省药监局认为,山西神农龙丰医药有限公司销售的小通草(批号),经山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显微特征不符合《中国药典》年版一部规定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劣药”规定,构成了生产劣药违法行为。年10月8日,该公司因销售劣药受到过行政处罚,予以从重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没收山西神农龙丰医药有限公司违法所得元,并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元,罚没款合计元。

编辑:管雅丽

来源:中国网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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